全荷华⼈社团联合会章程

第⼀章 总则

  • 第⼀条 名称与地址

    1. 中⽂名称:全荷华⼈社团联合会(简称“联合会”) 荷⽂名称:Stichting Landelijke Federatie van Chinese Organisaties in Nederland(简称:LFCON) 2. 注册地址:Rivium 2e straat 6, 2909LG Capelle aan den IJssel, Nederland

  • 第⼆条 法律性质

    法律性质:联合会为不具有政治及宗教倾向的⾮营利性公益组织,依据荷兰法律设⽴并独⽴运作。联合会之法定治理及对外代表权归属于董事会(Bestuur)。

  • 第三条 历史与宗旨

    1. 联合会成⽴于1987年10⽉26⽇,是荷兰华⼈社团的联合组织。作为政府与华⼈之间的沟通桥梁,代表华⼈与政府对话,反映华⼈社会情况与诉求,争取合法权益,协助华⼈融⼊荷兰主流社会。同时致⼒于促进华⼈社团之间的团结、协作与共识。 2. 宗旨:团结荷兰华⼈华侨社团;对接联络荷兰各级政府;维护华⼈华侨社会权益;推动华⼈参政议政;提⾼华⼈社会地位;促进华⼈融⼊荷兰社会。

  • 第四条 活动原则

    1. 联合会所有活动须以荷兰华⼈华侨的切⾝利益为出发点,不受宗教信仰及政治倾向影响。 2. 联合会开展的所有业务活动均为公益性质,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利用联合会名义谋取私利。

第⼆章 董事会

  • 第五条 董事会构成

    联合会设董事会,为唯⼀法定治理机构。

  • 第六条 董事产⽣

    董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推荐,董事会依法任命。

  • 第七条 主席产⽣

    主席由上届常务副会⻓团成员中提名候选⼈,经理事会⺠主选举产⽣,经董事会依法任命后担任董事会主席。

  • 第⼋条 其他职务产⽣

    执⾏主席、秘书⻓、副秘书⻓、财务⻓、副财务长由主席提名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由董事会依法任命。

  • 第九条 董事会职权

   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: 对外代表联合会; 签署合同及管理银行账户; 承担法律与财务责任; 执行联合会宗旨; 对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。

  • 第⼗条 罢免

    董事会成员的罢免由理事会提出建议,经董事会依法决定。

第三章 理事会

  • 第⼗⼀条 理事会构成

    联合会理事会的组成包括:常务副会⻓团,副会⻓团,会员单位,顾问团,特邀顾问团

  • 第⼗⼆条 理事会性质

    理事会为联合会内部管理与运作机构,其决议须经董事会确认后执⾏。

  • 第⼗三条 经费来源

    联合会的经费来源包括: 1. 理事会成员及会员单位自愿认缴的经费、会费; 2. 政府补贴及其他机构补助; 3. 其他合法收入

  • 第⼗四条 财务管理

    1. 财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; 2. 账簿保存不少于7年; 3. 年度财务报表提交理事会审议; 4. 联合会不得进行盈利性分配; 5. 财务法律责任由董事会承担。

第五章 基⾦事务

  • 第⼗五条 基⾦事务

    联合会可开展基⾦事务,⽤于公益项⽬及活动,并可依法发起设⽴独⽴基⾦会(Stichting)。

第六章 章程修订

  • 第⼗六条 章程修订

    章程修改须符合荷兰法律,由董事会依法办理。

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

  • 第⼗七条 解散与清算

    联合会解散由董事会依法执⾏清算,剩余财产⽤于公益⽬的。

第⼋章 附则

  • 第⼗⼋条

    本章程未明确事项适⽤荷兰法律。

  • 第⼗九条

    凡加⼊联合会之成员,均视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联合会⼯作规则。

  • 第⼆⼗条 解释权

   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荷华⼈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所有。

  • 第⼆⼗⼀条 ⽣效与过渡

   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⽇起⽣效。原章程同时废⽌。本章程未尽事宜,可由理事会另⾏制定细则。本章程⾃通过之⽇起⽣效。